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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中卫市推出“容错免责”新政,为改革者戴上“护身符”!领导干部可以大胆干事创业!

2016-05-27 居家中卫


有不少“不作为”的党员干部认为,“枪打出头鸟”,“领头羊”搞不好就会成为“替罪羊”。这样的担忧今后可以解除了。5月25日,中卫市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在全区率先研究出台了《中卫市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免责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容错免责办法》),为改革者戴上“护身符”,今后,在规定范围内可以大胆去试、放手去干。 

《容错免责办法》中,对容错免责制定了严格的条件,对由不可抗拒力导致改革创新和干事创业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群体性事件、生态破坏责任事故除外),或符合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上级政策无明确规定的;符合贯彻中央和区、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等6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国家明令禁止后仍然有规不依的;打着改革创新旗号谋取私利的;严重阻碍全市改革发展和损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3种情形之一的,不得免于责任追究。 


如何才能认定免责呢?记者发现在《容错免责办法》中,从提出申请到核实认定再到反馈公开都做了明确规定,即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和干事创业中出现失误受到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由所在单位按照程序向市纪委(监察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市纪委(监察局)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出具书面调查报告。根据调查结果,由市纪委(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市委、政府研究决定。对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暂缓作出认定,暂缓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期满给予结论性意见。认定结果由市纪委(监察局)以书面形式向申请单位和党员干部本人反馈,并予以答复解释。对认定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由市纪委(监察局)采取召开会议、书面通报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对于确定予以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容错免责办法》规定在5个方面予以免责,即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免予扣分;在年度效能目标综合考核中免予扣分;在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审查中免予一票否决;在评先选优中不受影响;确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可按规定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 

在纠错防错方面,中卫市对确定容错免责的党员干部,市纪委(监察局)采取个别谈话、函询提醒等方式,指出错误和问题所在,帮助分析原因,督促制定整改措施。对同一类问题频繁出现或同一行业、同一领域集中出现的易错情形,市纪委(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针对性分析研究,找出易错风险点和问题症结并警示提醒,防止类似错误和问题重复发生。 

对免责进行说明的同时,对打着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旗号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借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为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等行为,予以坚决杜绝,维护纪律的严肃性。(施扬)


延伸阅读

中卫市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

容错免责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和保护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和干事创业的激情,营造敢于担当、积极履职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推动市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部门(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的党员干部,非党员非监察对象的容错免责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执行。

第三条  容错免责坚持支持实干、鼓励创新,实事求是、区别对待,激励担当、包容失误,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容错免责的条件

 

第四条  对由不可抗拒力导致改革创新和干事创业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群体性事件、生态破坏责任事故除外),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上级政策无明确规定的;

  (二)符合贯彻中央和区、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

  (三)经过集体民主决策并有会议记录、纪要等书证的;

  (四)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

(五)为保障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的;

(六)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挽回损失的。

第五条  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免于责任追究:

(一)国家明令禁止后仍然有规不依的;

(二)打着改革创新旗号谋取私利的;

(三)严重阻碍全市改革发展和损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三章  容错免责的程序

 

第六条  容错免责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和干事创业中出现失误受到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由所在单位按照程序向市纪委(监察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

(二)核实。市纪委(监察局)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三)认定。根据调查结果,由市纪委(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市委、政府研究决定。对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暂缓作出认定,暂缓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期满给予结论性意见。

(四)反馈。认定结果由市纪委(监察局)以书面形式向申请单位和党员干部本人反馈,并予以答复解释。

(五)公开。对认定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由市纪委(监察局)采取召开会议、书面通报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条  认定容错免责要严格程序,从严把握,防止滥用。

 

第四章  纠错防错

 

第八条  对确定容错免责的党员干部,市纪委(监察局)采取个别谈话、函询提醒等方式,指出错误和问题所在,帮助分析原因,督促制定整改措施。

第九条  对同一类问题频繁出现或同一行业、同一领域集中出现的易错情形,市纪委(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针对性分析研究,找出易错风险点和问题症结并警示提醒,防止类似错误和问题重复发生。

 

第五章  容错免责结果运用

 

第十条  经确定容错免责的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和党员干部本人可在以下方面予以免责:

(一)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免予扣分;

(二)在年度效能目标综合考核中免予扣分;

(三)在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审查中免予一票否决;

(四)在评先选优中不受影响;

(五)确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可按规定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

以上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综合使用。

 

第六章  容错免责的纪律

 

第十一条  容错免责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讲原则、守纪律、有底线,在支持和保护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同时,坚决防止以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旗号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为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等行为,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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